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文件
泰文旅字[2022]60號
關于印發(fā)《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
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工作細則(試行)》的
通知
集團各部室、各權屬公司:
為強化集團董事會決策功能,做到事前審計、專業(yè)審計,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(jiān)督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經集團黨委會議批準,現(xiàn)將《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工作細則(試行)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
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
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工作細則
(試行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強化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董事會決策功能,做到事前審計、專業(yè)審計,確保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有效監(jiān)督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、《泰安市泰山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及其他有關規(guī)定,公司董事會特設立審計與風險委員會,并制定本工作細則。
第二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《公司章程》規(guī)定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,主要負責公司內、外部審計的溝通、監(jiān)督和核查工作。
第二章 人員組成
第三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,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。
第四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由董事長擔任,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;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,并報請董事會批準
產生。
第五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一致,委員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,則其自動失去委員任職資格,并由董事會根據(jù)本議事規(guī)則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(guī)定補足委員人數(shù)。
第六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下設審計工作組為日常辦事機構,與公司審計部門合署辦公,負責日常工作聯(lián)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。
第三章 職責權限
第七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:
(一)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;
(二)監(jiān)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;
(三)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;
(四)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;
(五)審查公司內控制度,對重大關聯(lián)交易進行審計;
(六)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。
第八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,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。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應配合監(jiān)事會監(jiān)事的審計活動。
第四章 決策程序
第九條 審計工作組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
工作,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:
(一)公司相關財務報告;
(二)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;
(三)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;
(四)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;
(五)公司重大關聯(lián)交易審計報告;
(六)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十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對審計工作組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,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:
(一)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,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;
(二)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,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;
(三)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,公司重大的關聯(lián)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(guī);
(四)公司內財務部門、審計部門(包括其負責人)的工作評價;
(五)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五章 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一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。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。會議召開前七天須通知全體委員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,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另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。
第十二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;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;會議做出的決議,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(shù)通過。
第十三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;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。
第十四條 審計工作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,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,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(yè)意見,費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六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、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(guī)定。
第十七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會議記錄由公司綜合辦公室保存。
第十八條 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,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。
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,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經合法程序修改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觸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并據(jù)以修訂,報董事會審議通過。
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。
審計與風險委員會成員名單
主任:時貞強 董事長
成員:張 劍 董事
張 婧 職工董事
趙新峰 外部董事
時 鷹 外部董事
鄭廣金 外部董事
曾 戈 外部董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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